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1、承租方应文明乘车,爱护车辆设备,保持车辆清洁,因承租方人员损坏乙方车辆设备的,承租方应承担赔偿责任。

2、租车人擅自改变路线,必须提前通知出租方,并得到出租方允许。

3、配合出租方妥善安排车辆保养时间。

4、承租方要求的车辆停车靠(放)地点,不应违反交通规则。

5、不得指派除出租方认可驾驶员以外的人员驾驶承租车辆。

6、承租方不得指使驾驶员违反规定操作行驶,不得将出租方车辆用于违法活动,不能将承租的车辆擅自转让使用或用于抵押、担保等,若由此造成出租方合法权益损失的,承租方应承担全部责任。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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联系人:赵先生 

155-9825-7666/156-6127-5666

成吉思汗大街(新体育场)南门

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